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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
《办法》适用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分配管理。
《办法》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划最大发行额的70%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其余30%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对于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计划最大发行额按发行通知中规定的代销额度分配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以季度为周期,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并在每季度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中公布。